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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規章
     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八九龍鄉人字第○二○四三號函核定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龍鄉人字第○九四○○○七四五七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、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龍鄉人字第○九五○○二一七二六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七條;並修正第一條、第四條條文
第一條   本規程依桃園縣龍潭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  桃園縣龍潭鄉清潔隊(以下簡稱本隊),隸屬桃園縣龍潭鄉公所(以下簡稱鄉公所)。
第三條   本隊置隊長,承鄉長之命,綜理隊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。
第四條  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:
  一.廢棄物清理、衛生環境管理、車輛維護管理。
  二.資源回收。
  三.稽查業務、衛生環保行政、公害防治等業務。
第五條   本隊置分隊長、書記。
第六條   本隊人事、會計業務由鄉公所派員兼辦。
第七條 (刪除)
第八條  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九條  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制定,報鄉公所核定。
第十條  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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