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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八九龍鄉人字第○二○四三號函核定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龍鄉人字第○九四○○○七四五七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、第八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桃園縣龍潭鄉公所龍鄉人字第○九五○○二一七二六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七條;並修正第一條、第四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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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規程依桃園縣龍潭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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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桃園縣龍潭鄉清潔隊(以下簡稱本隊),隸屬桃園縣龍潭鄉公所(以下簡稱鄉公所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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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本隊置隊長,承鄉長之命,綜理隊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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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本隊掌理下列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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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廢棄物清理、衛生環境管理、車輛維護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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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資源回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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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稽查業務、衛生環保行政、公害防治等業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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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隊置分隊長、書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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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隊人事、會計業務由鄉公所派員兼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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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(刪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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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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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制定,報鄉公所核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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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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